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加強與投資者的關系,現將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上市后三年內分紅回報規劃、中長期具體回報規劃在公司網站上進行披露,該部分內容已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有詳細說明,并于2017年6月27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zse.cn/)、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具體內容如下:
一、發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4年8月26召開2014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計通過了《關于廣東凌霄泵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發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潤分配基本原則
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二)股利分配形式及時間間隔
公司實現盈利時可以進行年度分紅,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分紅。
(三)現金分紅的條件、各期現金分紅的最低比例
公司實施現金分紅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公司該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為正值;審計機構對公司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滿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募集資金項目除外)。
在滿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情況下,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范圍。相關議案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準。
公司當年盈利,董事會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公告和定期報告中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公司還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事項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以及投資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權投資、項目投資、風險投資、收購兼并)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上的事項,且上述事項需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四)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
在確保公司當年累計可分配利潤滿足當年現金分紅的條件時,公司董事會可同時考慮股票股利的發放。
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具體條件:公司在經營情況良好,并且公司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的分配預案。采用股票股利進行利潤分配的,應當考慮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
(五)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及調整程序
1、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結合公司盈利情況、資金需求、股東意見和股東回報規劃提出合理的分紅建議和預案;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制訂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潤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進行表決通過后生效。公司獨立董事應對利潤分配方案特別是現金分紅具體方案發表明確獨立意見并公開披露,公司監事會應對利潤分配方案發表意見并公開披露,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2、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別股利的方案;
3、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方案特別是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網絡投票、互動易、公司網站等)與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對報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會未提出現金分紅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4、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制訂或修改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會提出的利潤分配政策需經全體董事過半通過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通過,獨立董事應當對利潤分配政策的制訂或修改發表獨立意見;
5、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制訂或修改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時,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6、公司如遇到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經營環境變化并對公司生產經營狀況造成重大影響,或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時,公司可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公司調整利潤分配政策應由董事會做出專題論述,詳細論證調整理由,形成書面論證報告并經獨立董事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審議利潤分配政策變更事項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二、發行后三年內分紅回報規劃
公司上市后三年內堅持現金分紅為主這一基本原則,當年度實現盈利,在依法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后有可分配利潤的,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其次,若公司快速成長,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股利分配之余,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公司當年利潤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潤主要用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對外投資、收購資產、購買設備等重大投資及現金支出,逐步擴大經營規模,優化財務結構,促進公司的快速發展,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公司未來的發展規劃目標,最終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
三、中長期具體回報規劃
(一)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當年的實際經營情況和可持續發展。
(二)公司可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在符合現金分紅的條件下,公司應當優先采取現金分紅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在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現金分紅條件情況下,公司應當采取現金方式分配利潤,原則上每年度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盈利及資金需求情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公司應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在公司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數且保證公司能夠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如公司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公司應當優先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各期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各期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各期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項規定處理。
公司目前發展階段屬于成長期且未來有重大資金投入支出安排,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隨著公司的不斷發展,公司董事會認為公司的發展階段屬于成熟期的,則根據公司有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計劃,由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調整的程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提高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業績增長快速,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實施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三)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由公司董事會提出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并提交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如年度實現盈利而公司董事會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董事會應在當年的年度報告中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并公開披露。同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盈利及資金需求情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的制定和決策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監事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對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進行決策和表決。
(四)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